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5月31日 17:5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5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刊登广西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赴四川省考察学习;到钦州市、防城港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代表意见;发函征求80名立法专家顾问、6个立法服务基地以及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发函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32个单位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就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就修订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沟通协调。4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5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部门职责。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中央在消防体制改革过程中,规定消防救援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修订草案应当对此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消防宣传教育。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要扩大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范围,加强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增加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作为消防宣传教育主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等内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三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修改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组织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四)关于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职责。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农村人口占比较高,劳务输出人口多,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等较为普遍,村(居)民委员会对此类特殊群体应履行相应消防工作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走访调查”。(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五)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更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应增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新型储能设施、氢能源、生物医药、冷链仓库、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六)关于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有关部门提出,为确保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充分发挥专业主管部门在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技术优势,构建“各司其职、一体运行”的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为此应补充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机制。”“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七)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有关单位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消防法只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作了规定,未明确其他技术服务要求,应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要求。(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八)关于消防产品的使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要从源头上防止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消防产品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使用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等的使用要求。(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九)关于消防设计重新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有关部门提出,建筑工程改建、扩建和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较多,应加强对此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审验和备案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已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十)关于社会消防组织。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消防组织的内容。有关部门提出,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作为消防组织一种形式,是专职消防队的重要补充,在预防和扑救火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鼓励和肯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十一)关于消防监督检查。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我区基层消防力量薄弱,要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将消防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

  (十二)关于信用管理。有关部门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在消防安全领域内,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本办法中明确消防安全领域的信用管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使立法更好反映群众意愿,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消防工作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问题作了问卷调查,共收到合格调查样本2749份。就是否赞同物业服务人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问题,赞同有2664份,占96.91%,不赞同有85份,占3.09%;就是否赞同对携带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的行为立法予以禁止的问题,赞同有2523份,占91.78%,不赞同有226份,占8.22%。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建议根据民法典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建议保留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陈玲玲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