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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5月31日 17:0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5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修订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许多重复的条款,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发函征求6个立法服务基地、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委托立法服务基地就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论证;设计调查问卷在广西人大微信公众号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发函征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南宁海关等区直中直有关部门意见;赴柳州市、防城港市、崇左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立法服务工作与法工委党支部“年度党建品牌”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在南宁市动物园开展“问计于您”活动,就草案修改稿向市民游客征集立法意见建议,在广西电视台新闻频道、广西人民广播电台播出;邀请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厅,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专(工)委有关同志、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专家开展集中封闭改稿;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多次与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研究修改;4月25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5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委、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野生动物的定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包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动物,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不一致,会导致保护范围太广,实践中难以执行,甚至还对苍蝇等害虫予以保护,建议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仅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该款关于野生动物定义的内容,并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信息数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专家提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普查可以整合为一条,并丰富完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信息数据库的作用和意义。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合并后的条文中明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或者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提供基础数据”。(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

  (三)关于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

  有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野生动物种群密度较大、栖息地分布零散的区域划为自然保护小区予以保护,因自然保护小区无机构、人员和经费,且定位不明,上述规定难以操作和实施;为丰富野生动物保护形式,建议使用“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替代“自然保护小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该条关于“自然保护小区”的规定,并增加关于“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内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关于规范收容救护行为

  有部门、立法服务基地提出,为便于组织和个人参与收容救护工作和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收容救护行为,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补充完善信息公开和建立收容救护档案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地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信息”的内容,并增加一款,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措施和状况等信息,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关于建立人工繁育档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人工繁育档案对掌握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和评估判断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建立人工繁育档案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好规范市场行为,避免打着合法外衣破坏野生动物野外资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设二条分别对建立人工繁育档案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发挥食品、餐饮等行业协会在保护野生动物中的作用,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增加食品、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借鉴区外立法经验,在该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食品、餐饮、烹饪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不购买、不加工、不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七)关于食药同源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我区传统饮食文化中,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部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药材在民间时有食用,建议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安全性评估后可纳入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为支持、鼓励人工繁育、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供依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个条文,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且按照传统作为食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经安全性评估可以申报纳入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与上位法重复内容的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由于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幅度较大,草案二次审议稿不少条款在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照上位法的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草案由二次审议稿67条精简到33条。

  (二)关于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实行行政许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服务基地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对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需要许可作出规定,但对与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种类上存在较大重合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明确采取备案制,区外新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也实行备案制,建议根据上位法的修改精神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的规定,并增加一个条文,规定:“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饲养野生动物作宠物的规定

  我区部分地方有养笼鸟作为宠物的习俗。近年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不断调整,画眉、鹩哥等部分原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部门提出,草案应当对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解决饲养画眉、鹩哥等野生动物合法性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上位法没有规定“饲养宠物”的概念,人工饲养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在法律上属于同一种性质的行为。画眉、鹩哥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上位法规定,应当依法到自治区林业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目前,画眉、鹩哥人工繁育技术尚未成熟,饲养者都是从野外获取,无合法来源证明,解决饲养画眉、鹩哥等野生动物合法性问题存在法律障碍。因此,草案未对饲养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陈玲玲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