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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3、5、8、13号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5月29日 12:1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件,分别是:玉林市代表团梁夏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玉林市代表团黄清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金融条例〉的议案》(第5号),玉林市代表团邱文源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南宁市代表团罗旭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3号)。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在深入到议案领衔代表所在的南宁市和玉林市调研、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与议案领衔代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玉林市代表团梁夏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

  该议案提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我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2017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对前店后坊、边加工边销售食品等行为未明确界定,监管措施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并增加相关条款。

  从调研情况看,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相继研究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品种目录》和《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监管规定,推动了《条例》的贯彻实施。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区共有12.11万家小餐饮经营者。调研中了解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全、不按规定位置经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餐具等问题依旧突出,一些监管领域仍然存在盲区。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和南宁、桂林、贵港、玉林、来宾、崇左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均表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也有单位认为,实践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可以通过询问答复和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等渠道予以解决,暂时还不具备对《条例》进行全面修改的时机和条件。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我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为食品安全管理和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模式呈现多样化,议案所提出的小作坊、小餐饮配备食品安全员,界定前店后坊、边加工边销售食品行为,处罚集贸市场内农产品经营者(摊贩)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等修改完善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修改《条例》有助于促进我区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近年,吉林、江苏、浙江、山西等省份也制定或修改完善了有关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区修改《条例》提供了借鉴。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修改《条例》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认真研究论证重点问题,做好前期工作,适时启动修改《条例》的立法程序。

  二、关于玉林市代表团黄清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金融条例〉的议案》(第5号)

  该议案提出,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金融保障。绿色金融作为金融新领域,发展初期需要政策支持,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一系列服务和促进措施,将构建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转型的金融生态环境,激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主观能动性,降低绿色融资成本。因此,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金融条例》(简称《条例》),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绿色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推动广西绿色金融不断发展壮大。

  从调研情况看,国家大力推进绿色金融发展,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等文件,推动南宁、柳州、桂林、贺州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支持桂林申报创建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了我区绿色金融的有序发展。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认为制定《条例》具有一定必要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贺州市人大财经委等单位认为我区绿色金融缺乏实践经验积累,立法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且目前正处于机构改革时期,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制定《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发展绿色金融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提出的“在推动绿色发展上实现更大进展”的具体举措,制定《条例》对规范绿色金融发展、营造绿色金融发展的优良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鉴于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全国也仅有深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浙江省湖州市出台了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我区绿色金融发展相较于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省市起步晚,在绿色金融的制度体系建设、产品服务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发展等方面相对滞后,实践经验和案例有待积累。同时,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到金融领域,要求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条例》起草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深入研究绿色金融领域重点问题,关注国家层面立法进程,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三、关于玉林市代表团邱文源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该议案提出,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为政府落实公共服务等提供了一定资金保障。随着近年来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部门预算的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建设。而2007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经施行十多年没有修改。因此,建议与时俱进修改完善。

  从调研的情况看,《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修正以来,对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进程加快,财政部2016年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适用范围、设立和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2020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界定。从我区来看,《条例》中部分条款规定已与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如部分非税收入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有的非税收入执收主体发生变化、有的执收部门名称和职责有所调整等,确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玉林市、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修改《条例》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修订时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自治区紧密结合国家层面立法情况等对《条例》调整和完善;财政厅认为财政部正在推进国家层面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立法工作,财政部表示修改条例必须慎重并需要进行长期论证,修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时机均不成熟。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鉴于目前《条例》执行情况总体平稳,而且财政部正在推进国家层面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立法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层面立法进程,做好修改《条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待国家层面的立法出台后,及时启动修改《条例》工作,并在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代表提出的《条例》在执行中与实际工作不相符的情形,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四、关于南宁市代表团罗旭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3号)

  该议案提出,平陆运河是我国自京杭大运河后1000多年来的第一条运河,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条江海联通运河,是新时代重大标志工程。平陆运河对广西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同时,对促进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构建,提升区域交通网络系统韧性和安全性、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建议从立法围绕中心工作部署、紧扣时代主题和现实需要出发,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建设和保护条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平陆运河项目区域范围广,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水量调度、通航安全、航道保护等诸多方面,以及运营管理体制、协同保护、跨区域执法等系列问题,现有的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对平陆运河保护和管理的现实需要。为科学统筹协同推进平陆运河高质量建设、高效运营和沿线经济带开发,充分发挥平陆运河牵引作用,确保项目经济效益良好、社会效益全面、生态效益持久、整体综合效益显著,成为经得起实践检验、人民检验、历史检验的一流工程、安全工程、绿色工程、民生工程、智慧工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为平陆运河保护、管理等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自治区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钦州市人大财经委,平陆运河集团等单位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条例》,其中司法厅将平陆运河立法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组建平陆运河立法工作专班,全力推进立法进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平陆运河是我区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深入实施“向海而兴、向海图强”发展战略的重大牵引工程,是世纪工程和百年梦想,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等重要规划。平陆运河对于我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推进平陆运河立法工作,将为推动平陆运河安全高效运行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议案办理过程中,《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预备项目,今年将组织开展调研及起草工作。经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代表认为该立法预备项目与议案提出的《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表示赞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做好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加快推进《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并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立法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已向上述4件议案的领衔代表通报议案的审议意见,代表对审议意见表示同意,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初审:谢欣哲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