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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3月30日 16:3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11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唐 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燃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燃气行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完全适应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2021年国家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6年国务院修订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修改后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我区燃气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江苏、浙江、湖南、内蒙古、广东等地的立法经验。

条例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修改完善。2022年11月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订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七章47条,修订后保留了原有框架结构,共七章45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与器具、燃气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燃气的规划与建设。此次修订在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新增了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村燃气设施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二)关于燃气的经营与使用。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的经营与使用行为,一是明确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细化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审批部门,完善了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的条件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条件;二是明确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是新增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提供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服务的规定;四是新增了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的规定;五是新增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六是新增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关于燃气设施与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规定了燃气设施所在地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要求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同时,对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售后服务作出规定。此外,将管道燃气设施安装验收合格后的安装保修期从一年调整为二年。

(四)关于燃气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一是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二是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可以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