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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3月30日 16:3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11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卢万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进行初步审议。

为做好审议工作,环资委提前介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持续跟踪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及时研究条例草案内容。2022年10月10—15日,环资委及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黄伟京的带领下,赴山东省学习考察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及相关工作经验;11月1日,环资委将条例草案分别送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12个区直有关部门,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11月4日上午,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7位立法专家顾问参加论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条例草案修订情况。环资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11月17日召开环资委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报告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及条例修订草案的可行性

环资委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2019年进行修订以来,对加强燃气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燃气行业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完全适应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条例》的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借鉴了江苏、浙江、湖南、内蒙古、广东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内容总体上是可行的,符合广西燃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未发现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理由:增加上位法依据,更加明确。

(二)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理由:避免使用范围缩小,仅限于监督管理。

(三)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理由:村(居)委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四)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中“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按政府机构职能排序进行相应调整。

另外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部门职责、第三十五条部门检查、第三十六条设施设备的扣押查封等条文中的“应急管理”修改为“应急”,删去“管理”一词。理由:与我区多部地方性法规该政府管理部门的统称保持一致。

(五)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开头增加“自治区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表述。理由:明确主体范围。

(六)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禁止在公共用餐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内容。另外将第二款中“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修改为“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理由: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文字表述更规范。

(七)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修改为“燃气用户及使用单位”。理由:避免将生产单位倒卧、倾倒残液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也纳入处罚。

(八)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中的“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理由: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表述保持一致。

(九)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增加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暂停其营业的罚则内容。理由:既在上位法直接处罚中增设了暂停营业的缓冲,又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此同时,所增设的对供气企业的处罚,形成餐饮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执法的闭环管理。另外,建议设置最低处罚金额。

(十)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明示违反规定,有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