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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3月30日 16:3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3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原则和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3月27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自治区司法厅、住建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瓶装燃气站点设置已经市场化,由燃气管理部门规划不切合实际,建议删去该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款。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应该有计划、分步骤进行。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按照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者配气成本。”(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三)有关方面提出,为了防止燃气经营者侵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有必要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询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燃气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燃气用户有权就应当公开的燃气安全、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内容,建议增加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安全生产法》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设备、设施等行为已规定法律责任,对该行为按照上位法进行处罚即可,建议不作修改。同时在该款中增加规定“未安装燃气报警泄漏切断装置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八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