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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3月30日 12:0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3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唐 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要求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地方可以先行先试,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目前,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副省级城市、6个地级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此,自治区副主席秦如培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晓钦也分别对信用立法工作作出了批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主要参考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并借鉴了上海、广东等省市立法经验。

  二、审查办理过程

  草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56个自治区有关单位以及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通过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赴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12月1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6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64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社会信用和信用信息的定义。在参考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社会信用和信用信息的定义,将社会信用定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将信用信息定义为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二)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并规定信用教育和文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等内容。

  (三)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为了防止信用信息的“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信息的要求等。同时,为了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明确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明确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并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机制。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设列领域,尤其是为了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维护营商环境,制定了严格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程序。

  (五)明确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设专章明确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给予信用主体隐私权保护。同时,对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用信息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并规定相关救济措施。

  (六)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目前,我区在全国仍属于信用产业欠发达地区,设专章对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进行规定,明确支持、引导、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和对信用服务机构从业活动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

  (七)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着重从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设置法律责任,对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展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