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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2、5、6号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2年09月28日 17:3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分别是:崇左市代表团谭燕玲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号)、玉林市代表团陈小燕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号)、玉林市代表团潘文道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贺州市代表团雷少华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6号)。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议案办理工作组,分别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13个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玉林、贺州、崇左等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黄伟京带领下,赴议案领衔代表所在的贺州市、崇左市开展调研,同时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锡玉带队赴玉林市开展调研。环资委在议案办理工作中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与领衔代表的沟通联系,邀请议案领衔代表、部分附议代表参加实地调研及座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环资委于9月9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4件议案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谭燕玲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号)
  该议案提出,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国家关于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提出,特别是地方机构改革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保证《条例》在基层的有效实施。
  从调研情况看,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强调实施“多规合一”、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也与《条例》中提及的乡村规划类型和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地方机构改革后,《条例》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业务指导的职能已划转至自然资源部门;《条例》部分内容不适应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求,如《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农房规格界定与现行农房管控实施意见不一致,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与现行的“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工作流程”不一致等,一定程度影响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适时修订《条例》,做好有效衔接”的意见建议。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崇左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均表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也有个别单位认为,《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条例》制定出台后,均没有进行全面修订,仅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国家关于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新要求,在上位法没有进行相关修改之前,不宜在地方立法作出规定,有待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形成共识后才适宜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目前对《条例》进行修订的必要性和条件尚不成熟。
  环资委认为,《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进我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保护传统村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我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已不适应。《条例》的修改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促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环资委建议,将修订《条例》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深入研究论证有关重点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凝聚共识,做好立法前期有关工作,适时启动修改《条例》的立法程序。
  二、关于陈小燕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号)
  该议案提出,我区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一些历史悠久且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巷和建筑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存。但与此同时,还存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不充分,城乡建设中一些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拆除,保护传承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区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我区作为边疆沿海少数民族自治区,地方特色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历史文化遗产遗迹众多,特别是红色资源丰富,现存革命遗址2000多处。近年来,自治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积极构建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随着保护对象数量增多和保护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工作也面临巨大压力,遏止城乡历史文化资源频遭破坏,制止无度无序开放,防止和避免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够完整涵盖和适应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规,加强立法保护。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自治区党史研究室、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地方志办和玉林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均表示有必要制定《条例》。也有个别单位认为,制定全区统一的《条例》,还需要对我区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传承以及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方位调研论证,进行有特色、有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的立法制度设计。
  环资委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特别是把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我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突显了我区历史文化特色和底蕴,制定《条例》,对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有效保护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促进旅游开发、乡村振兴、民生改善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份先后出台了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地方性法规,我区南宁、柳州、北海、钦州等设区的市已根据立法权限就历史文化街区、名城保护等进行了地方立法实践,积累了立法经验。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环资委建议,将制定《条例》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对我区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传承以及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加以推进。
  三、关于潘文道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该议案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比如牛蛙养殖污染水源问题日益突出,多部门执法、互相推诿等,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基层环保监测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和农村、居民小区环境综合整治,规范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从调研情况看,我区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先后颁布实施了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乡村清洁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我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起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法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助力美丽广西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存在多部门执法、职责不明晰、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力量不足等问题。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自治区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表示修改《条例》具有一定必要性,但由于《条例》已经多次修改,且最近一次即2019年修改至今仅3年时间,修改后的《条例》正在具体实施阶段,议案所反映的“多部门执法、互相推诿”等问题,也不属于立法层面上解决的问题,是否需要再次修改,需要经过严谨的调研论证。
  环资委认为,一直以来,自治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立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并稳居全国前列。我区现行《条例》自2019年修改实施以来,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文明强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实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与当前工作需要也不完全适应,有必要进行修改。考虑到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后,我区《条例》于2016年进行了相应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于2019年进行了再次修改,环资委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持续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大《条例》实施力度;密切关注上位法修改动向,高度重视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做好《条例》修改前期准备工作,待时机成熟后,适时启动修法程序加以推进。
  四、关于雷少华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6号)
  该议案提出,防治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各类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工作、学习质量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区噪声污染不同程度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城市噪声扰民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噪声污染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为防治噪声污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美好生活环境,建议适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区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重点抓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的贯彻实施,完善标准规范,将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积极解决噪声扰民热点难点问题。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噪声污染界定难、取证难、监管难等方面问题。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条例》,部分单位认为,鉴于新出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尚需实施一段时间检验法律效果,看是否能够解决我区噪声污染防治实际问题、是否适应我区实际情况,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资委认为,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安宁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补齐噪声污染治理短板,解决老百姓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新出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实施时间较短,环资委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认真总结法律实施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支持和准备;将制定《条例》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有关工作,适时启动制定《条例》的立法程序。
  上述4件议案的审议意见,已逐件向领衔代表、部分附议代表通报,代表对审议意见表示同意,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初审:陈玲玲 二审:王浚宇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