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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http://www.gxrd.gov.cn    2021年05月27日 10:35      来源:广西人大网

  5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玉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范春出席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来主持。

  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对这部新出台法规的了解,推动法规的全面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玉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范春出席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法规的制定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在,我就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杰出代表,在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医药在应对传染病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几千年来,中华民族能够一次次转危为安,靠的就是中医药。2008年11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自实施以来,在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该条例与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好中医药事业的要求已经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再适应进一步挖掘我区丰富的中医药资源的需要。实践中我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中医药发展领导和分工机制不够完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合力不够;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中医药服务资源总量不足、调配不均衡;中药材种植养殖规划化、标准化水平偏低,中药材深加工产业和中医药研发底子薄弱,与我区丰富的中药资源优势不相匹配等等,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立法做好制度设计,从体制机制上加以解决。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在有关制度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医药法规定,更好地适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新形势下发展好我区中医药事业的新要求,提升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和质量,废除旧条例,重新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2018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条例的制定列为立法一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请主体,并由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同年,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3月将草案初稿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查。2020年6月,自治区司法厅将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议。2020年7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草案)》。2020年7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将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1月下旬,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并于5月26日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我区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十四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

  一是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三是规定政府和部门职责,在政府领导之下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更强合力。

  (二)关于中医药服务

  一是明确中医药服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二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设,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中医医院。三是强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乡镇和村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要求,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支持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四是鼓励社会办医,并明确其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的同等权利。五是明确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以及具体执业规定,促进中西医结合,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六是推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建设,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方面的作用。七是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活动,明确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八是顺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的新形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处置作用。

  (三)关于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一是加强对中药资源特别是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二是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桂产道地中药材品牌打造作了具体规定,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提升我区中药材品牌竞争力。三是加强对中药饮片代煎和中药配送服务监管和引导,切实维护中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生产、调剂使用进行监管,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流程简化。五是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医养融合和健康旅游服务业发展。

  (四)关于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一是建立健全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强化中医药经典学习,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二是尊重中医药人才培养特点,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建立全区统一的名中医评审制度。三是支持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服务,并给予优惠待遇,破解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难题。四是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打造中医药人才培养平台。五是支持中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助力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五)关于中医药传承保护和文化传播

  一是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献、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工艺技术以及老药工经验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三是加强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普及和对外交流,让中医药文化进一步深入人心。

  (六)关于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二是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并从中医药自身特点出发,要求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三是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四是强化激励引导,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是建立中医药储备保障制度,保障重大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需要。六是规范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七是明确中医药有关活动中的监督管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将在中医药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机构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各位记者朋友,条例即将实施,希望各方各界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报道,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浓厚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宋震寰:
  感谢黄耀革副主任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

 

  中新社记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医药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喜爱,但是如何保障中医药的质量仍然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玉庭:

 

 

  从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对中药质量的担忧,甚至出现了中医会亡于中药质量大幅下降的声音。因此,确保中药质量有保障是发展好中医药事业的基础。目前确实存在着一些痼疾仍然困扰着中药质量的提高,集中体现在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为此,条例针对这些问题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

  二是规范中药材加工。要求中药材的收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三是加强中药材流通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中药质量监管水平。支持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种子种苗选取、种植环境和消费使用等全流程监管。

 

  央广网记者提问:

  很多群众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大多希望能够得到中西医结合的优化诊疗方案,请问条例在促进中西医结合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自治区中医药局副局长范春: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医药在抗击疫情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考察时再次强调:“经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非典等重大传染病之后,我们对中医药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要发展中医药,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因此,在后疫情时代进一步推进中西医结合将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方向。从微观的角度看,中西医结合对患者而言也是非常有利的,能够让患者从不同的角度得到更加丰富、细致的诊疗方案,真正造福于民。条例在推进中西医结合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能力。

  二是要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西医结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

  三是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参加过中医药知识或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新华社记者:

  我区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丰富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资源,请问条例在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呢?

 

 

  黄耀革:

  大家知道“中医药”这一概念,已经由中医药法予以明确规定,它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因此,我区各民族医药都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方面主要是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二是在分则有关条款中对与少数民族医药相关的医疗机构设置、人才培养、学术传承、产业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发展我区少数民族医药的关切,也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广西地方特色,将对进一步发展好我区少数民族医药发挥重要的作用。

 

  法治日报记者​:

  据了解,目前我区中医医师的执业受到很大的限制,只能在中医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执业,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何创新?

 

 

  黄耀革: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不错,中医医师的执业问题是条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审议还是调研中,这个问题都备受关注。法制委员会在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在这里,我只简要地向大家介绍一下情况。当前,我区中医医师只能在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执业,这一现状既不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也不利于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传承。今年二月,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为允许中医类别医师到这些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以此为契机,条例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提供相应诊疗服务。

 

  国际在线记者:

  我区历来都是中药资源的大省,但是始终未能成为强省,请问条例在促进我区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自治区中医药局副局长范春:

  我区不仅具有丰富的中药品种资源,而且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丰富的中药资源还未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必须坚持走以发展为引领的道路,才能带动我区中医药事业提质增效,走出一条又好又快的发展路子,让我区中医药事业实现质的飞跃。为此,条例在产业发展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和品牌打造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规划,结合当地地域优势,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特色产业规划;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取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桂产道地中药材,培育桂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以桂产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新药研发、知名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和古代经典名方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培育桂产中药品牌。

  二是在发展医养融合产业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拓展老年预防保健、疾病诊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

  三是在发展健康旅游服务产业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药养生、休闲等特色健康产业,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推动和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广西广播电视台教育广播记者:

  实践中许多群众都是在乡镇以及村级医疗机构中获得医疗服务的,请问条例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何玉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神经末梢,具有分布广泛、直接面向群众的突出特点,主要包括四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条例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支持中医医院牵头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是支持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有中医药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中国中医药报记者:

  人才培养是中医药的基础,请问条例在人才教育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范春: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教育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所在。随着科技的进步,医务人员逐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现代医疗技术辅助手段,但是无论是多么先进的仪器设备,都离不开精湛的医术和高尚的医德。为此,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总体而言,是在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前提下,构建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一是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宜、学科专业布局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中医药教育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

  二是规定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推动医教研协同发展,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毕业后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广西新闻网记者:

  随着群众对中医药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群众希望能够通过更加便捷的的方式获得中医药服务,请问条例在促进中医药服务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呢?

 

 

  何玉庭:

  中药主要有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成药等形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又是我们生活中接触非常多的两个种类,中药饮片需要经过熬制才能服用,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则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用,其调剂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这两个问题严重制约了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也越来越发达,而要求简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程序的呼声也日渐强烈。为了让中医药服务更加高效便民,条例主要是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和中药配送进行规范,确保兼顾便民与安全的需要,在规范、便捷、安全、卫生的轨道之内发展。

  二是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批准手续,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刘俊宇/图)

 

 

初审:刘俊宇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