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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
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9月29日 10:08      来源:广西人大网

  9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唐政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辉出席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我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也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
  9月2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条例》,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唐政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辉,请他们为大家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下面,先请唐政副主任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于9月22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方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地方金融组织加速涌现。据统计,截至2020年8月末,我区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但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侵害公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不但制约地方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会后,中央要求各地金融监管部门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党中央、国务院界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责任,赋予了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但由于国家尚无专门立法,实际工作中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针对地方金融监管制定地方性法规,实现依法监管,更好地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极为迫切。
  二、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地方金融立法工作。2017年9月召开的全区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健全地方金融法治,出台地方金融条例”。2017年10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启动立法工作,于2018年完成起草,将条例(草案初稿)报送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条例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司法厅审查后,于2019年7月31日向自治区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11月7日,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6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5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专家论证、赴区内外调研和考察学习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9月2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并于9月22日表决通过,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我区第一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区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6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强化部门责任。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监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授权、备案等信息。二是加强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监管。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分类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进行监管约谈以及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此外,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筹建立全区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做好监测、评估、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推进地方金融发展
  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条例从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推动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发展普惠金融、培养引进金融人才等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
  (五)落实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一是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金融风险。二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责任。三是设立报告制度。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的报告义务及报告路径。四是明确风险隐患处置措施。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相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区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将为提升我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水平,推动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希望大家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报道,提高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我就先介绍到这里。谢谢。

 

  宋震寰:
  感谢唐政副主任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那么请问在这个方面,条例有哪些重要的制度设计呢?

 

  唐政:
  为强化对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责任。二是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通报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三是规定具体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批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还可以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等措施。四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联动方案,对严重违法或者风险较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转移;与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经济日报记者:

 

  请问今后将如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辉:

 

  为了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作出规定。一是建立监管制度。比如分类监管制度,要求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管理,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还有对实施现场检查的程序、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进行明确。二是赋予监管手段。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有涉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筹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相关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与整合,做好监测、评估、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授权、备案等信息。四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南国早报记者:

  

 

  我想了解一下,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方面,条例有些什么规定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

 

  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消费和投资;要求媒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二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权,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签订合同,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代广西记者:

 

  作为普通群众,可能都对地方金融组织不太了解,请问到底哪些组织属于地方金融组织呢?

 

  刘辉: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条例在总则的第二条第二款首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规定,也就是明确了条例监管的对象,根据该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区,有七类组织属于地方金融组织。

 

  广西新闻网记者:

 

  那么请问为什么只将这七类组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对其他的一些新兴的金融业态又应该如何监管呢?

 

  刘辉:
  将这七类组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是因为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是中央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监管的对象,同时也是我区目前主要存在的地方金融业态。考虑今后中央可能会增加其他的新兴金融业态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在列举七类组织以后,条例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也应当纳入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同时,中央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但由于这四类中央尚未制定明确的监管规则,具体包括哪些监管对象目前也尚不明确,条例在第十六条原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的引导和规范,统筹加强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在第二十四条要求对申请注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包含投资、信用互助、众筹、交易场所等字样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发现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根据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

  

  刚才金融监管部门介绍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那么请问怎么样才能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他们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呢?

 

  高斌:
  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由国家统一规定,条例第七条明确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中,准入需要获得批准的有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获得授权的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规定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批准、授权的,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
  同时,为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机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经营许可或者取消授权、备案,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告。

 

  宋震寰: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嘉宾,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陈春仪/图)

 

 

初审:陈玲玲 二审:刘俊宇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