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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场
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5月21日 17:52      来源:广西人大网

  

发布会现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19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条例》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汝焜出席发布会,为大家介绍法规的制定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

 

  《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提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事关全区发展的大事来抓,全区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但与先进地区的水平相比,与企业和群众的期盼相比,我区的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政务服务效能有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烦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市场准入限制仍然偏多,企业负担较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三是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四是行政执法中“一刀切”、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依然存在。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迫切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于贯彻落实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和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立法过程:

  2019年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提请主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起草。10月2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并于11月6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草案起草,赴区内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审议报告。2019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并将草案和有关资料刊登广西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修改草案。鉴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国务院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存在一些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借鉴国务院条例出台后北京、上海等外省市新制定的法规,对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三是修改草案后发函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等44个区(中)直有关部门,广西大学等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四是召开论证会听取立法专家顾问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五是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沟通。2020年4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4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这次常委会上根据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交付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共七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营商环境的概念;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三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问责机制和容错机制;四是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和优化营商考评制度;五是规定舆论宣传与监督、社会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二)关于市场环境。一是规定了平等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简化、法律文书送达、跨省域协同发展等内容。二是规定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协同保护等制度。四是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五是加强账款拖欠治理,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六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务服务监管部门互动,推动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

  (三)关于政务环境。一是明确政务服务总体要求、减证便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许可事项分类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区域评估、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便利方面的内容。二是明确政务服务标准化办事指南的具体内容。三是规定除特殊行业、领域外,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四是探索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改革,简化投资项目许可等相关事项办理程序。五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六是作出审批服务便民的规定。七是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四)关于监管执法。一是强化监管事项管理,规定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二是强化信用修复制度的应用,规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三是作出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四是创设行政检查单制度。五是规范限制普遍停产停业的规定。六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五)关于法治保障。一是强化政策制定的程序要求。二是规定政策制定的审查要求。三是注重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规定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等方面规定。四是注重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六)关于附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情形和施行时间。

 

  《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立足广西实际,细化和完善上位法的相关内容,同时注重学习借鉴区外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一是突出特色创新。对我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中的创新特色做法,在《条例》中相应予以体现。如全区开办企业、纳税、跨境贸易等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以及用水用气、政务环境等中国特色指标力争进入国内前列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规定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应当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照;优化企业注销流程,改革企业注销制度等;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配合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等。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平台公司、大型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规定自治区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针对审批服务需要进一步提速增效、便民利民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同时可以根据简政便民原则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等政务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针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服务供给还不够充分、工作推进还不够平衡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全区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三是坚持对标提升。《条例》在内容设计上坚持对标国家有关要求和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在原则和目标方面,规定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方面,规定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票据和银行基本账户;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行政检查方面,创设行政检查单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接下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汝焜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汝焜回答:

  《条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广西发展战略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指出,要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总则中提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区优化营商环境进入新阶段,有利于我们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努力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突出体现“公平”的目标追求。《条例》明确了除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为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组织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规定,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支持发展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将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纳入了平等保护的范畴。

  三是优化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感。2018年开展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三年实施方案以来,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等实现1个工作日办结,南宁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举措获得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通报表扬。为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条例》在评价、考评、激励问责、容错、投诉举报等方面完善制度,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五个方面作出规定,在减税降费、治理拖欠账款、保护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创新创业、项目审批、保护合法权益等企业关心的问题提出要求。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有力的市场监管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请问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监管制度设计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呢?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韦以明回答: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高效、到位的监管制度,为此,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实施监管清单制度,并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二是明确日常监管要求。对除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有关部门确定本行业或者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范围,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办法。

  三是推进信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四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从鼓励创新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出发,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法制日报广西记者站记者提问: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请问《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哪些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回答:

  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为了解决部分与市场主体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制定时没有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或者制定后未能及时评估、清理的问题,提高政府引导和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效能,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认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和上位规章等相抵触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之外,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在公布后预留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再予施行,为市场主体为新政策施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预留时间。四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发现对营商环境有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广西新闻网记者提问:请问自治区层面有些什么措施保障《条例》的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汝焜回答: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全区上下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去年11月到今年3月,我们对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已经做了清理。今年下半年,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修改完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与《条例》保持一致。

  二是制定落实《条例》的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条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工作任务。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法治督察工作范畴,持续抓好问题督察整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各级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完善营商环境工作“红黑榜”通报制度和专项绩效考核制度,以改革创新深化《条例》成果,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是做好《条例》实施的普法宣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增强社会营商环境意识,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刘俊宇/图文)

 

 

初审:刘俊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