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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26日下午召开分组会议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11月28日 17:15      来源:广西人大网

  11月26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决定》《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崇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莫小峰委员在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第八条最后一款中“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没有规定奖励的主体,奖励主体不明确,可能会造成条款没有办法落实。建议在“应当按照”前面加上“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奖励的主体。二是第四十五条,农村水污染防治重点是在农业生产面源污染治理。当前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强度较高,特别是剧毒、高毒和高残留的农药,是对水质、土壤污染较大的隐形污染源,而且降解较慢,对人体伤害很大,在这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很有必要。建议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后增加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方面的规定。三是经调研,了解到基层对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内容方面的反映,认为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对粪便污水进行处理利用,要求过高,以现阶段县、乡政府的人力、物力等难以做到,建议把“组织”改成“监督和指导”,更符合实际情况。
  韩元利委员说,首先,对十项审议的条例、决定我都同意。其次,重点就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谈两点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的水路运输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特别是对处于临江、临河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管理不到位、水路运输市场比较混乱、水路运输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个时候修订水路运输条例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建议,一是要增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二是建议要加强执法力量和监督管理。陈丹桂同志说,关于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沿海地区存在严重的渔船、渔排载客旅游现象,仅防城港市就多达两千多条。这种现象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条例中也没有涉及。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原则性规定,以便今后设区的市立法有法可依。
  杨洁同志针对《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提四点意见,一是条例对上位法是比较重视的,但对于其他地方关于高层建筑消防的相关立法吸收不够。二是第二章的题目建议改为“消防安全职责”。三是建议删除第十一条“业主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业主只对专有部分有消防义务,共有部分是物业及专门管理人的义务。业主的主体责任没有看到相关法律依据。四是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身是合理的,但前文没有相应的义务规定作基础。
  侯线红委员在审议《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概念,法人能否作为传世铜鼓的所有权人?二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借用期内造成传世铜鼓损坏或者被盗的,借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根据物权法,增加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图为王跃飞副主任提出审议意见

 


图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

 


图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

 


图为答询单位列席会议

 

图为与会人员认真审阅材料

 


图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

 


图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

 

(陈玲玲/图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刘俊宇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