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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9月27日 18:3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部署,加强我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优质服务和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的支持,实施精准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互联网侵害公益、众多公民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民族情感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四、检察机关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公益诉讼领域的交流,探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周边省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跨区域案件协作、联席会议等制度。
  五、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实现司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撤案、撤诉。
  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八、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可以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九、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阶段性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回复时,应当附整改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检察机关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被监督机关不接受、不落实检察建议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督、效果评估。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及时起诉。
  十二、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的衔接机制。
  十三、检察机关应当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加强公益损害修复工作衔接,督促责任主体对受损公益进行修复,督促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急处置、代为修复职责。
  十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提出引导侦查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建议内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十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及移送执行等问题。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协调解决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十六、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涉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
  十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奖励和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对经核实采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必要奖励。
  十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制考核,提高队伍专业能力水平。
  十九、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组建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选聘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协助办案,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机制。
  二十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监察。
  二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二十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的办法,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
  二十四、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五、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初审:林小玉 二审:陈玲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