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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

隆林各族自治县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8月02日 09:3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9年7月29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7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批准隆林各族自治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对隆林各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措施、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管理与利用等予以规范,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中小学校相关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亟待立法保护


  隆林境内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多姿多彩,苗族的“跳坡节”、彝族的“火把节”、仡佬族的“尝新节”、壮族的“三月三”排歌节、汉族的“袍汤节”等原汁原味的民族风情,各民族的民族服饰、蜡染、刺绣等民族手工艺品,以及羊瘪汤、辣椒骨、五色糯饭、黑粽子、枕头粑等民族风味小吃享誉区内外,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誉为“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隆林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目前,该县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16个,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24个,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1150个,并建立了区、市、县三级联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代表项目库,共有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11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7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111人。
  但近年来,由于制度上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观念上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隆林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一些尚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在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巩固和发展隆林“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民族文化品牌刻不容缓,亟待立法制定符合隆林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保护方法和保护制度。


  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

 
  鉴于代表性传承人授予以后,疏于管理,出现个别代表性传承人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条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印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发放给代表性传承人,督促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上级授予的,报请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条例》明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帮助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标准,对以下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相应补助:列入百色市代表性传承人的;列入隆林各族自治县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补助的具体办法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将非遗编入地方教材融入产业

 
  根据隆林的实际,《条例》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中小学校、民族班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民族语言、民族歌曲、民族舞蹈等辅导课。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将苗、彝、仡佬、壮族、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入地方教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列入学校课堂或者课外教学内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及、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中小学校,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助。
  《条例》明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城乡建设、旅游、工商业、文化产业、扶贫、互联网等领域的融合步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风貌改造中,应当融入传统民居文化元素、符号和标志。

 

(黄世钊 杨佳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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