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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多项规定的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

对不文明行为人的处罚决定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5月30日 12:03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9年5月28日

  5月27日下午,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5月28日下午将分组对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今年3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相关审议意见和建议。提交二审的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增加执行公务文明规范、家庭生活文明规范、中小学生文明规范,补充完善医疗服务文明规范和经营服务文明规范等,新增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等规定。
  鼓励“随手拍”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条例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科技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人人都是“自媒体”,可以“随手拍”“随时传”,公民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电子设备记录不文明行为,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建议立法鼓励和支持这种利用科技手段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做法。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该意见。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利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具有音频视频采集、记录功能的设备,拍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可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暂停提供服务或限制其接受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不文明行为人接受处罚后将处罚决定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的规定,将铁路客运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的好做法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为此增加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可减免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的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应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议考虑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认定可以依法减免罚款处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
  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关于“以役代罚”制度的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条例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鼓励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精神,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适度回馈制度”的内容。
  增加执行公务、家庭生活和中小学生文明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带头促进文明行为,进而带动社会各方面的文明进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生活文明对促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基础作用;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教育学生从小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建议补充完善这三方面文明规范的内容。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增加执行公务、家庭生活和中小学生文明规范的规定。
  关于执行公务文明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关于家庭生活文明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民应当在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支持、相互照顾;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老年人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关于中小学生文明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加强学生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小学生应当结合自我教育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下列规定:热爱祖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感恩父母、老师,听从父母、老师的教诲,不顶撞父母、老师;团结同学,不恃强凌弱,不给同学起绰号,不歧视身体有残疾的同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自觉使用礼貌用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继续对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进行完善
  条例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了八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第一项增加“随地便溺”这种不文明行为,第八项“不文明旅游”和其他七项不属于同一类行为,建议修改。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一项中增加“随地便溺”,将第八项修改为“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斌介绍,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建议,下一步,通过社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倾听民情、广纳民意,进一步征求意见后,继续对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进行完善。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医疗服务文明规范只规定了就医的文明行为要求,未规定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服务的文明行为规范;经营服务文明规范只对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提出文明行为要求,未规定从业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文明行为规范,建议补充完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医疗服务文明规范中增加一款:“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在经营服务文明规范中增加一款:“从业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待人热情有礼、友善谦和,为服务对象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和便利性服务,营造文明有序的经营环境。”

 

(黄世钊 陈丹桂/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林小玉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