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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规定8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3月29日 17:55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9年03月29日

  3月28日,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议举行分组会议于3月29日上午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将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城市违法停车等8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明确规定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坐车强占他人座位要受罚。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其出入口滞留;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礼仪,保持现场整洁;不大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时,合理利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不拆解、破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有序停放。
  条例草案规定,下列8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在城市违法停车;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文明旅游。
  条例草案明确,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有碍城市容貌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黄世钊/文)

 

 

初审:林小玉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