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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

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450平米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04日 08:4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1月30日

  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广西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11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当前,村民随意占用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建设住宅,建设超高超大住宅的情况相当普遍,影响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同时还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条例》明确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结合我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要求,以及当前大部分村民住宅均为3层以下的实际,《条例》规定,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


  《条例》明确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现实中,我区普遍存在因村民子女成年需要分户,公安机关要求有独立的住宅才办理户口簿,相关部门要求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新户口簿才审批住宅用地的情况。为了破解这个互为前置条件的症结,《条例》规定,村民子女成年拟分户建房,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权取得新的宅基地的,在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申请住宅用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住宅用地审批手续。
  《条例》还规定,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对村屯规划建设事项进行管理


  本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的原则,《条例》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对村屯规划建设事项进行管理。
  《条例》规定,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遵守和执行乡村规划的规范;宅基地使用方案;遵守和执行有关建设质量安全规定的规范;维护公共设施的行为规范。
  《条例》明确,鼓励成立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自治组织,对本村规划建设事项进行管理。


六类建设工程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当前乡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条例》确定与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由村民自建自管难以确保质量的六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条例》规定,在乡村建设以下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4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跨度在6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中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中型以上的乡村公共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条例》明确,承揽前述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其他建设工程,鼓励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具有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鼓励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本着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的原则,《条例》对乡村规划建设用地管控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乡村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有效利用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集中连片建设。


不得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供电供水


  限制供电、供水,是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手段。《条例》明确,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建设工程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规划许可证核发情况要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条例》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情况在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林小玉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