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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民族学生实行招生和就读资助优惠政策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04日 08:2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2月3日

  我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8.8%,主要聚居在桂中、桂西地区,民族教育整体发展相对落后。为促进我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我区出台民族教育地方性法规。
  11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师资配备和办学形式。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明确承担民族教育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民族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


  《条例》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民族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中小学校或者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时,可以适当高于当地其他同级同类学校标准。中小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民族语文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免费提供。


  对民族教育教师予以福利待遇倾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校教师,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适当提高民族中小学校中、高级岗位比例。民族双语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可以单独分级分组开展分类评定。民族双语教育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竞聘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校和民族学校、民族双语学校教师收入分配政策,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和民族双语教育教师倾斜,落实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待遇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主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建设农村民族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的周转宿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组织优秀教师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支援教育工作。参加支援教育工作的教师除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外,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事教学工作。


  民族学生享受招生和资助优惠政策


  《条例》明确,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双语教学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考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等学校民族班的考生享受适当降分、择优录取政策。本自治区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语言专业研究生应当同时测试考生与该少数民族语言专业相关的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对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中小学校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条例》规定,自治区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对在本自治区高等学校就读相关民族专业的本自治区籍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高等学校民族班学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免学费以及资助政策。中小学校民族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待遇。


  根据需要可举办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民族班、民族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民族班、自治区级示范性民族中学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中小学校民族班、示范性民族中小学校。自治区根据需要举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等学校民族班,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林小玉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