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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1月30日 17:3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伟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9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强化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职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列入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王跃飞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晓钦分别担任第一、第二检查组的组长,副组长等其他成员包括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同时邀请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参加。执法检查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于2018年10月至11月对我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照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扶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责的落实情况,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等9个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汇报,先后赴来宾、南宁、贺州、梧州市开展检查活动,召开执法检查汇报会和中小企业代表座谈会,同时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查看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同时委托8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执法检查开展时,正值全国各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检查组所到之处,常委会领导带头宣讲,推动各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二是始终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以法律为依据,对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来突出检查重点。三是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敢于动真碰硬,开展随机抽查,深入查找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创新检查方式,把重要的法律条款梳理为调查问卷,推动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法用法;不预先规定线路,随机到企业了解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在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力度和服务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区中小微企业共有65.55万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5465家,企业数、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的96.6%、66.7%、65.6%、61.4%。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良好环境
  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2018年确定为《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贯彻年,将每年9月定为“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月”。全方位立体式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稳增长48条”)《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降成本41条”)《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降成本28条”)等重要政策文件。百色市工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投资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在全市中小企业开展了一次时间较长、声势较大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0多万份,开展培训15期。南宁市参加《中小企业促进法》培训的企业达1182家。二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及13个配套文件,加上之前印发实施的《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我区已基本形成1个主文件、14个配套文件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体系(简称“1+14”系列文件)。三是在原有系列政策文件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利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措施,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性成本。例如出台《广西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2018年首先在南宁市市区实现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部实现。又如“多证合一”“一事通办”等商事制度改革提速,率先在全国出台省级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在办事企业部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情况下,职能部门仍然接受办理,减轻企业来回跑的负担。南宁市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容缺事项”清单,6个部门84项非主审要件适用“容缺受理”,为企业发展营造了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该服务模式做了聚焦报道。我区税务部门不断提升办税便利度,目前已将企业开办领取发票时间压缩到 1 个工作日,帮助企业做到“开办即可开业”。截至2018年10月底,我区柳州、桂林、梧州、钦州等市“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达到了90%以上,中小企业办事大为便利。从执法检查组发放调查问卷统计情况看,受访中小企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优化办事环境方面,绝大多数都持肯定态度。
  (二)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
  一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2016-2018年,自治区分别安排资金15.83亿元和7.13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对成立满一年后的微型企业进行考评,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二是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以梧州五一管业公司为例,增值税率由17%下降到16%,公司全年累计节约200万元。三是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用电成本,今年以来实施三批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1分,平均降价幅度为10%。仍以梧州五一管业公司为例,今年6月—11月电费由0.74元/度下降到0.54元/度,累计节约成本216万。四是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设立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同时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推动各市探索建立政银企保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联动服务机制,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银企信息沟通,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例如,南宁市工信委牵头组建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融资平台”、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平台”、市企业信用协会进行项目推介的“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贷款平台,整合财政资金和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建立“重点中小企业资金池”。
  (三)不断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
  一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贫困家庭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并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二是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相关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三是资助中小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提高创新能力。2017年由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达到233项,其中中小企业占经费69.82%。四是加强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南宁市设立开放的“产学研”公共平台——南宁先进技术育成中心,依托与华中科技大学等合作,打造“科技+产业+人才+资本”企业孵化服务链。五是指导帮助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六是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热情。梧州市今年为第三届创新大赛设立奖励资金,调动了中小企业参赛的积极性。
  (四)积极为中小企业维权和多种服务需求提供平台
  自治区搭建非公e家亲平台,各职能部门专人注册认证政务人士,负责在线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等事项,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受理机制。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收集中小企业意见和建议,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报知识产权,提供案件代理服务,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快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支持各设区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6年—2018年,自治区财政筹措0.56亿元,支持打造“1+N+14”广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政府扶持平台、平台引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服务企业”原则,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引领优质的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构建以融资为核心,以政策解读、培训、信息化、信用评级、人力资源、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外贸综合、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功能齐全的服务体系。今年九月,该服务中心的经验被自治区工信部门向全区推广。
  二、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没有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原有的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前几年清理整顿议事协调机构活动中取消后,没有跟进形势需要设立相应的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一些政府和部门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贯彻不重视,有的市县政府没有对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仅以工信部门系统内部宣传贯彻取而代之。部分市县政府没有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出台贯彻实施新法律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些部门对该法律了解不深不透,满足于一知半解,认为这部“促进法”对本部门职责的规定多是倡导性和原则性要求,刚性不足,是一部“软法”,怠慢一点职责不要紧,进而也怠慢向企业进行普法。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问及对新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了解途径时,多数中小企业代表选择“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知道”,选择“通过本地政府部门宣传知道”的不多。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还显示,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存在的问题”答题中,选择“缺乏配套的政策文件”占23.31%,“有配套政策文件但可操作性不强、扶持规定难以落实”占33.97%,选择“政出多门,政府各部门之间政策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实际落实难”占19.23%,选择“自治区有配套政策,市、县(区)没有细化规定”占23.71%。此外,多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汇报材料中,都没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的力度、成效均无反映。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
  无论是与企业座谈,还是通过问卷调查,都反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仍未能得到较大的改善。64.74%以上的企业代表,在问及当前最头痛的问题时,都选择了“融资难”这一选项。一是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信用度不高,因信用担保方面的缺陷而不能贷款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实际运营盈利、前景广阔的企业,因设备升级或者基础建设投资过大导致账目亏损而无法获得融资贷款。二是银行业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性不够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主要由广西再担保公司进行推动,金融机构虽然在自治区分行层面签署了有关协议,但效果还是有限。部分银行即使对政府性小微担保公司给予了一定的授信额度,但真正对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还是比较困难,利率上浮比例较高。梧州茂圣茶业有限公司反映银行断贷对企业经营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三是直接融资比重偏低。目前,我区的中小企业多数存在规模不大、科技含量不高、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凭企业自身条件,很难在资本市场通过发债、上市等渠道获得融资。
  (三)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且分散。虽然自治区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部分市县没有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的市每年预算安排“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数量很少,只好组织中小企业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获得者很少。例如百色市每年仅有3-5家企业获得300-500万元不等的自治区专项资金,而该市仅工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就达3016家。中小企业在申报项目资金扶持时往往存在被大企业、重点项目“挤出”的现象。政府系统中发改、科技、工信、金融等部门均有各自项目和经费来源,但专项资金交叉重复,各部门政策措施相对孤立,缺乏应有的协同促进能力。二是在项目安排上,“碎片化”“撒胡椒”现象比较突出,随机性较大,资金使用效果不佳。一些地方从未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三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式相对传统保守,目前使用投资补助、贴息、风险补偿、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债务融资贴息以奖代补、市场化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比例较低,仍然以直接补助为主。
  (四)中小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现象仍较普遍
  一是我区中小企业的工资普遍偏低,导致企业难以找到满意的员工,也难以稳定现有的员工队伍。二是我区部分中小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旧采用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在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人才培养、体制创新等方面,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创业创新能力薄弱,难以吸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三是由于我区在子女上学、居住环境等社会化配套方面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影响人才留下发展的意愿,特别是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企业为留住优秀人才反而需要付出比发达地区更高的成本。我区大专院校、职技院校培养的中高级人才不少选择到区外就业。四是部分农民工不愿意到企业工作。原因是农民工回农村建房成家后,在城里企业缴的社保费缺乏与新农合转接机制。
  (五)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结构不优,转型升级压力大
  我区中小企业多数活力不够、实力不强,特别是县域工业企业规模小、产业层次低、市场发育进程缓慢。部分企业管理模式落后,仍然处于原始经验管理阶段,特别是“家族式企业”较为普遍,缺乏约束机制,会计核算不规范,人、财、物管理无序。部分中小企业家存在小富即安思想,创新发展意识不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数量偏少。部分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创新潜力,现代化企业管理机制难以运用到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管理落后、创新不足、结构不优,转型升级压力大。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高、条件多、财务处理复杂,我区中小企业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困难较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不到2%。
  (六)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我区工业园区起步晚、财力有限等原因,全区各市县工业园区发展不均衡,发展速度也比较慢,虽然近年来各市县加大了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园区面貌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与当前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仍不相适应,许多市县工业园区道路、排水、排污、供气、标准厂房、工人公寓、配套服务等设施建设仍然滞后,承载能力不强。特别是有的园区内未建有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入园中小企业的环保要求。
  (七)一些部门对上级政策执行“一刀切”,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一些地方部门为了应对环保督查,在政策执行上实行“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放,采取运动式的整治方式,而平时指导和帮助又不到位,临时“重典治污”,许多中小企业意见较大。一是整改要求过急,而企业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需要较大资金和一定时间。二是环保理念更新不够,对一些可以作为资源再利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甘蔗原料废弃物,仅因其堆放地点问题,就简单处罚了事,没有引导企业选点堆放,更没有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解决堆放用地问题。三是对引导企业入园生产经营、帮助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设备抵押贷款新建厂房、完善园区环保配套设施建设不够积极主动。
  三、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建议
  我区和全国各地一样,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多互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考察中小企业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逐一对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办法研究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各项措施,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一)加强《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
  一是要在学法普法上下功夫。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回答“您认为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加强改进哪些方面工作”问题上,选择“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加强对该部法律学习”占多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中小企业网等媒体,以领导访谈、专家解读、座谈报道、典型宣传等形式,扩大法律知晓面及影响力。同时,改进送法“进企业”形式,不能简单送法律文本了事,可考虑借鉴南宁市编印《中小企业促进法简明手册》形式,结合当地实际编写该法律解读材料,提高企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水平。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跟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二是要在研究出台配套措施上下功夫。调查问卷显示,在回答“您认为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加强改进哪些方面工作”问题时,选择“及时出台与法律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文件”也占多数。《中小企业促进法》偏向于纲领性,条文原则性强,对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更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在财税、政务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这是确保多方形成合力共同实施法律的需要。又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不存在“可以安排可以不安排”问题,只存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的规模大小问题。三是要在监督检查上下功夫。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行为。建议我区县级以上政府对财税等方面的法定扶持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我区中小企业聚集且存在问题较多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谋划明年监督计划时也可以考虑对这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
  (二)厘清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思路新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发挥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11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当前,国家银保监会和中央金融机构都在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出新思路,出台新举措,为地方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良机。例如银保监会提出要更多地根据民营企业的信用记录、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等,发放更多的无抵押贷款。鉴此,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跟上形势发展。一要进一步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主要融资渠道发力,用好“三支箭”,发挥地方银行、民营银行、小额贷款、风险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的作用,充分调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二要进一步推动银企双方特别是金融机构形成“银企命运共同体”意识,推动银行解决好“不敢贷、不愿贷”问题。对银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正向激励,加快探索小微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三要按中央要求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抓紧研究在自治区层面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四要抓紧研究健全我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措施,为银行将实行的对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等的中小企业发放更多的无抵押贷款等新规创造条件。五要抓紧研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举措。《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建立起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前提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的新形势。根据今年10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中央财政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安排资金 30 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我区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的类似奖补资金。
  (三)进一步减费降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减费降税是激活企业发展活力的重要一步。一要持续深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的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据了解,目前部分省区市已经实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零。我区需要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及时研究“零收费”后如何弥补这部分减收的财力、保障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办法。二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关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重要指示,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联系,深入实际开展调研,研究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在税收领域的堵点痛点难点,扫除税收新政实施障碍。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治区有关中小企业减费降税的政策。要以更实的举措破除发展障碍,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规定动作”,持续完善和落实好自治区的“自选动作”,打好降成本“组合拳”,让中小企业轻装上阵、加快发展。
  (四)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一是我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客观分析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实际效果,为今后优化决策和执行奠定科学基础。《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则性强,政策性也很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行客观评估,不注重对有关政策措施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之间配套性的调查研究,是很难全面实施好这部法律的。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中小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二是针对我区存在各有关部门发展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相对孤立,缺乏应有协调促进能力,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碎片化”“撒胡椒”、中小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等现象,着力优化政策的系统性和关联性,及时清理“不接地气”“不切实际”“不易操作”的政策措施,同时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招工难”“留工难”,可以考虑细化人力资源政策,协调好校企培训教育与用工的政策、输送技术工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互相激励措施,完善人才居留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典型事例等,同时推广“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援助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三是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要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平时就要加强对企业的安监、环保等领域的引导和帮助,避免运动式治理,不搞“为执法而执法”“为督察而督察。”
  (五)加强园区设施配套建设,促进企业创新升级
  首先,要进一步优化园区建设,大力开展示范园区、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创新园区工程,强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特别解决好县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道路和供水供电等硬件设施薄弱环节。引导中小企业入园,实现集群式发展。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为企业。其次,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设立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第三,引导中小企业家树立锐意进取的意识,不断延伸、拓展产业链,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加大研发,创建自主品牌,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其各项论坛和展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进博会、广交会及海外展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到自贸试验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最后,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要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认真研究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合作模式,以及人才的互联互通办法,实现优秀人才的远程或者短期利用,填补中小企业的人才短板,并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合作机制,提升企业员工技能和素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技术中心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帮助增强企业技术力量。
  (六)全面维护好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领导干部在同企业家打交道时,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无私服务,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中小企业家的正当要求以及合法权益要足够重视,而不是置若罔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维护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同时,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十条的要求,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加强与各地工商联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合作,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帮助中小企业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要维护好中小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侵犯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应及时绳之以法,让企业家安居乐业。对中小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一味处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初审:林小玉 二审:陈玲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