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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29日 09: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9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共有16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30条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条例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必要。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篇幅过长,建议精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内容多是从管理角度出发,出台条例主要是服务群众,但关于服务的内容较为欠缺,建议补充。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对上位法立法空白的地方进行补充。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草案第八条部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由诸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但在县乡两级没有对应的具体部门,建议明确县乡两级的执法主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食药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细化,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监督及时到位,才能避免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并将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内容合并表述。此外,考虑到新一轮机构改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应当与机构改革相衔接。
  (二)关于草案第九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传闻,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
  (三)关于草案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设立一个与实际相适应的标准,一方面要达到国家标准和已有的地方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制定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可依,则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强。
  (四)关于草案第二十条过期食品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负责处理过期食品的主体,并参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增加“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关于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自制泡酒禁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禁止经营自制泡酒”修改为“规范经营自制泡酒”。
  (六)关于草案第三十三条特殊食品安全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保健食品违规销售的现象很多,行内叫做“会销”,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内容。
  (七)关于草案第四十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责任中设置处罚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可参照部分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先行赔偿义务。 
  (八)关于草案第四章食用农产品销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删除本章有关生产环节的内容,因为农产品安全质量法已经作出相关规定;2.根据国家有关整合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精神,对草案中食品检验的相关内容作出调整。
  (九)关于草案第六十一条检验结论异议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进行复检,但对复检结果怎么处理没有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复检之后的处理程序。
  (十)关于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款中增加“将其纳入信用记录”等内容。
  (十一)关于草案第七十二条举报奖励制度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本条对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作了规定,但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范围广、环节多、难度大,问题也特别复杂,实践表明,当事人、内部人员和知情群众的举报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获取行为人违法证据的重要途径,对此应当在法制层面给予切实保障,让举报人敢于举报,让举报人不吃亏。
  (十二)关于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章处罚条款很多,建议尽量归类,并进一步增强针对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总体感觉处罚偏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实行重罚,加大违法成本,营造法不可违的氛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处罚力度过轻,本章规定的罚款额度最低两百、最高五万,自由裁量权过大,违法成本过低,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罚则的上限确定本条例的罚款额度,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和标识不规范、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违法处罚力度过低等有关。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力度偏低造成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法律威慑的作用。建议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十二条关于国家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和轻描淡写,建议通过分项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细化。
  (十三)关于草案第九十四条用语含义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行政……”中的“来源于农业行政”删去。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研究,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使食品监管机构和人员有火眼金睛,能够准确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从生产到运输再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比如,监管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人员,深入到食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了解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没有建立,种养、流通等各环节要透明、互相联系,不能各管各的,每一样食品的种养、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要建立透明档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管控尤其是生产地源头管控是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关,现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较少,从业人员技能以及技术手段都跟不上,如何加强技能培训、加强基础工作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在于执法。目前监管力量不足、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要根据这些实际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应当预防在前、重在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学校附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的内容。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