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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法移植砍伐红树林的将被责令补种及重罚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16日 17:06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0月15日

  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条例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等予以规范,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擅自砍伐红树林最高可处砍伐树木价值10倍以下罚款。


  经批准砍伐红树林的,应履行补种义务


  条例规定,禁止移植、砍伐红树林。因科研、医药、更新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移植、砍伐的,应当按照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批准移植的,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经批准砍伐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补种不少于砍伐面积和株数的红树林树木。
  条例明确,未经批准移植、砍伐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红树林树木以及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被移植、砍伐株数10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移植、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法确定移植、砍伐株数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积与同一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红树林树木以及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被移植、砍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红树林树木,并处移植、砍伐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法确定移植、砍伐株数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积与同一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规定,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条例建立了举报和奖励制度。
  条例规定,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须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了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须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制度。
  条例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对象和范围、资源状况和生态功能等合理编制,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纳入多规合一编制与管理。
  条例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批准的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条例规定,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条例明确,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进行。允许采摘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采摘红树林果实不得对红树林资源造成破坏。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涂畅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