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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北之江流域水资源

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08日 10:4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0月8日

  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批准来宾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紧扣水资源保护,对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等予以规范。


  多项规定呵护水资源


  为了让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更科学、更有效,条例设专章对水资源保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来宾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一致,可以划定生态公益林,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纳入生态公益林改造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来宾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北之江流域水源涵养保护的需要,划定封山育林区域,确定封山育林区域四至、期限,设置界桩、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封山育林区域公布实施后,设定该封山育林区的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对封山育林区进行日常巡查。市人民政府在北之江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逐步加大对北之江流域补偿力度,促进北之江流域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条例规定,来宾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北之江流域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下列行为: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倾倒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利用暗管、渗坑、渗井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


  规范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湿地在提供水源、补充地下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有其他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水资源保护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
  为保护好北之江流域的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不断改善水环境,条例提出了湿地保护与修复的要求。 
  条例明确,来宾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之江流域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溪源湿地等重要水源涵养空间的保护,通过编制湿地保护实施方案、公布重点保护湿地名录、创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现有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并根据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建设人工湿地。


  规范水资源的利用管理


  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是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设专章对水资源利用与管理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水资源利用管理原则、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
  条例规定,北之江流域的水资源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按照科学利用、节约用水、严格管理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北之江流域应当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科学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北之江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溪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规定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免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资源调配要求,节约用水。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涂畅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