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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8月03日 17:4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7月27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共有1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40条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是保护海岸环境和海水质量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保护就缺乏约束。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妥善处理好生产、生活、生态的关系。应该进一步多方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使草案更具可操作性,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被称为“海岸卫士”“消浪先锋”,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海洋自然灾害,改善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区红树林面积在全国居第二位,主要分布在沿海三市的七个县区,其中北海市约3263.66公顷,钦州市约2097.41公顷,防城港市约1882.7公顷。多年来,自治区和沿海各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红树林保护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区红树林保护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红树林保护和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去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海时指出:“保护珍稀植物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红树林保护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我区结合实际,制定红树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非常有意义。建议:1.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做好红树林保护立法工作。红树林保护立法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生态文明立法方面的重要项目。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精神,体现到法规的具体条文中。2.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广西特色。立法来源于实践,红树林保护立法必须立足我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问题进行立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开展了红树林资源保护立法论证工作,也提交了论证报告,为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智力支持。对报告中提到的我区红树林保护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有针对性进行立法加以规范,使制定的条例能够管用、好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1.红树林是稀有的、宝贵的资源,为了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立法十分必要。2.草案基本上考虑了各方面的主要要求,尤其在法律责任方面体现了从重从严管理的原则,这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草案许多内容还需要补充、修改、完善,希望加强后续工作,争取早日完成立法。3.条例出台后,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在把条例规定实施到位,最关键是要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尤其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条例落实到位、发挥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前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前期调研组来桂调研时也对广西的红树林保护很关注。制定条例顺应了百姓的期盼,也体现了对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对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常委会把红树林保护立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非常及时。而且由法工委牵头起草,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缩短了立法时间。充分体现了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去年4月到广西视察时提出“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要指示精神。草案总体成熟,吸纳了各省的立法经验,结合了广西实际,特别是体现了中央打好“三大攻坚战”的要求,还创新地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的概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是广西北部湾沿岸重要的自然资源,通过立法保护起来,对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有特殊的价值。红树林不但是广西沿海资源,也是北部湾越南一带重要的自然资源,我们率先制定这个条例,对促进整个环北部湾红树林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保护要处理好保护和民生、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红树林资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保护立法很有必要。一方面红树林长期以来受到滩涂开发、水产养殖等人为破坏,目前已经到了非要立法保护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红树林生长周期长,再生速度慢,亟需加强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保护由自治区层面来立法,全区通盘考虑,生态保护更合理,执法力度更强。建议类似的涉及到全区有共性的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安排立法计划,让设区的市根据自身实际有所侧重,避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通过后实施提出以下建议:1.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好红树林资源。2.要合理规划好红树林保护区,处理好红树林保护与经济开发的关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红树林资源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1.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考虑到红树林资源保护涉及海洋、林业、环保等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为尽快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广西视察时提出把红树林保护好的要求,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立法久拖不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立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且明确由法工委承担起草法规草案的任务。2.统筹协调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立法项目。红树林保护立法事项最初由北海市提出,考虑到我区钦州、防城港也需要立法来保护红树林资源,且红树林资源保护立法难度较大,经过深入研究,最终决定由自治区层面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3.加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力度。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会议修改完善,同时委托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就草案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和论证,确保草案符合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止人为破坏”的内容。
  (二)关于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对红树林的定义作了界定,但法规主要是针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建议进一步明确红树林资源的含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单列。
  (三)关于草案第五条部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草案中涉及海洋渔业厅的职责内容,应当对照其部门职责进一步梳理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资源保护责任主要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但按职责来看,海洋渔业厅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应该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增加海洋渔业厅。
  (四)关于草案第六条村(居)委会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村(居)委会应当“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的要求修改为倡导性的规定,因为法律对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的内容只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对其具体内容没有要求。
  (五)关于草案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可以不单独规定,因为红树林是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是宪法法律规定每个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六)关于草案第九条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一款中的“广播电视”;第二款规定“鼓励”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表述不准确,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应该是媒体的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强化各级政府对红树林保护的宣传教育职责,让群众充分意识到保护红树林的重要性,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政府的具体宣传教育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中的“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不准确。业务的宣传职责在业务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只是宣传的承载平台之一,且与第二款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表述重复,建议删去“广播电视”。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后增加“应当积极”。
  (七)关于草案第十条社会参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扩大社会参与的范围,增加鼓励红树林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科普教育基地等组织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科研和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的内容。
  (八)关于草案第十一条保护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在保护规划编制部门中增加交通运输、海洋和北部湾经济区主管部门。港口的建设涉及到海洋和红树林的保护,应加大相互协调。2.各级人民政府在批准规划前,应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重大的规划应强调多规衔接、多规合一,集体会商研究审批。3.规划保护既要强化刚性又要预留必要的弹性,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规划的职能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建议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关于保护规划及监测建档的组织实施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
  (九)关于草案第十二条规划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要与“港口规划”相衔接。在处理红树林与港口关系时,适当采取先进的工程技术。
  (十)关于草案第十七条育林造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前增加“按照规划”。
  (十一)关于草案第二十三条合理利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合理利用的条款比较宏观,建议加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明确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等活动的范围、时限、审批手续等内容。
  (十二)关于草案第二十四条果实采摘和第二十五条保护区、保护小区禁止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采摘红树林果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捕捞”,但实际上渔民习惯在红树林采摘果实、捕捞的。要考虑渔民的生产生活实际情况。
  (十三)关于草案第二十六条红树林地禁止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禁止“填海造地”时,应按照国家关于围填海的规定,明确哪些经批准允许,哪些不允许。
  (十四)关于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都规定,对毁坏红树林的情况,一种是按毁坏的株数计算罚款,另一种无法计算毁坏株数的按照毁坏面积来计算罚款,导致与第四十二条相矛盾。第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红树林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但是在无法计算株数时,却按照破坏面积来实施数额相对固定的罚款,没有体现出红树林树木价值。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罚款的具体表述要相一致、相匹配,不能自相矛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中罚款的规定应更科学合理,比如,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对比,建议进行修改,适当调整罚款数额,统一罚款档次,以起到震慑作用。对于红树林价值问题,建议由自治区林业部门确定红树林价值,确定为珍贵树种,提升其保护档次,这样更有利于红树林的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对于无法计算毁坏株数的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增加关于补种的处罚;2.明确按照破坏的面积计算处罚额度与按毁坏红树林的价值计算处罚额度之间的关联。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关于鼓励政府、单位和个人保护和修复红树林的内容,进一步扩大红树林资源保护的面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章增加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加大对保护经费投入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树林分布点多面广,管理困难,应有专职护林员加强管理,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设区的市、县、乡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红树林管理的内容。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人民群众往往是最先发现红树林资源被破坏的,但是如何保护举报人,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值得研究。


 

 

 

初审:韦宇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