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7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7月27日 10:0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7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玉林市代表团潘文道等12名代表向大会提出“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我委高度重视该议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成调研组赴玉林市大容山自然保护区、容县天堂山自然保护区、博白县那林自然保护区和百色市岑王老山自然保护区、右江区大王岭自然保护区开展调研,议案领衔代表和个别附议代表受邀参加了调研活动。调研中,调研组听取了当地相关情况介绍,与基层干部座谈交流,走访自然保护区干部职工,并与提出议案的代表多次沟通。征求意见中,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等单位提出了与代表议案不同的意见。我委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并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我区部分自然保护区是在国有林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前,基于当时国有林场发展需要和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等历史原因,国有林场将部分林地、林木给本林场职工或者非本林场职工承包经营。自然保护区建立后,承包经营合同未到期的林地、林木一并划入自然保护区,承包经营者不得开展抚育、管护和砍伐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承包经营者对此意见较大,存在着较大的社会隐患,容易引发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行为,是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建议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在该条例第七条增加“对自然保护区内已外租的林地、个人经营的林地参照国家征收林地的标准进行征收、收储”内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从自治区林业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在玉林、百色市调研的情况看,该议案反映的问题在全区具有普遍性,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立前,国有林场依据原林业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与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者所确立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保护;自然保护区建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包经营合同未到期的林地、林木一并划入自然保护区,承包经营者不得开展抚育、管护和砍伐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依法有据的,应当予以维护。但是,由于承包经营者对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作了投入,在承包经营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不允许承包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无法通过采伐或者管护林木取得收益,又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其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因此,必须正视和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国有林场提前终止履行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
  关于该议案提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七条增加“对自然保护区内已外租的林地、个人经营的林地参照国家征收林地的标准进行征收、收储”内容,鉴于此建议目前没有上位法依据,也没有政策实践基础,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尚不具备可操作性。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因承包经营合同未到期的林地、林木划入自然保护区,承包经营者经济利益受损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生态安全。
  上述审议意见已向议案领衔代表通报,代表对我委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初审:朱欢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