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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亮点解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7月31日 18:31      来源:《广西日报》2017年7月31日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配合征求意见工作,本报对二审稿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监管疏漏 经营者拟担民事责任
  今年6月发生的云南手镯事件中,消费者在试戴手镯时不慎滑落,导致手镯摔断,商家要求赔偿30万元,后经第三方鉴定,手镯价值大约18万元,要求消费者单方承担责任。针对这种情况,二审稿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地、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久前,因在北海某大排档点6个菜、花费了2023元,7名广东游客在网上发帖投诉。后经过工商部门介入,双方虽然达成和解,但因为菜单没有顾客签字,不能及时确定责任。对这类情形,二审稿新增规定,餐饮业经营者要明示商品价格、数量和规格,不能出现前后价格不同的情况。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过消费者确认。
  赠品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当前,一些经营者以赠品作为商品交易的条件,且不对赠品承担“三包”责任,以赠品非消费者购买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现实中,有的经营者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将“赠品等一并退回”作为退货的前提条件。考虑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买一赠一”等方式赠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是无偿的,是附义务或者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才能接受赠品,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为此,二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其依法承担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等折价抵扣退款。
  单张记名卡不得超5000元
  针对群众关注的预付费维权问题,二审稿充实了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
  二审稿明确,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个体户等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对于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面积与约定不符可退房
  当前,我国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越来越受社会广泛关注。商品房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难”问题,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商品房建设、销售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二审稿明确规定,对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等十一种情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销售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新车自燃可整车退换
  现实中汽车出现问题,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会提供维修服务,很少能退换。二审稿放宽了可以整车退换的条件,明确新车销售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车商应该根据消费者要求予以整车退换,并赔偿损失。
  对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更换零件,二审稿则明确可以整车退换。
  二审稿规定,新车销售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内,只要汽车发动机或者变速器主要零配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过两次,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消费者就可以提出整车退换。
  对于二手车消费纠纷,二审稿明确经营者要承担质保责任;还规定,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二手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七种情形学员可退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营利性的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实践中经常发生经营者擅自变更授课师资、地点、内容,授课内容不规范以及消费者退款难等问题。为此,二审稿规定,从事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存在不具备法定招生资格而进行招生、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或者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辱骂、体罚学员等七种情况的,学员可以要求退费。
  请你提意见
  二审稿已于7月28日在本报和广西人大网(http://www.gxrd.gov.cn)全文公布,社会各界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提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李 贤/文)

 

 

初审:黄晓娴 二审:李珊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