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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条例出台 着力解决八大抗旱难题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14日 11:11      来源:广西人大网

  5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主要对抗旱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抗旱规划、抗旱预案等预防措施以及发生干旱灾害时的应急响应措施、抗旱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共30条,内容紧紧围绕我区抗旱工作实践中机制不健全、协调不顺畅等问题作出规定,既体现了地方特色,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出台,将着力解决我区抗旱工作中的八大棘手问题。
  一是健全抗旱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和保障机制。条例出台前,我区普遍存在抗旱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抗旱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基层尤为严重,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定设立乡级抗旱机构和人员,将抗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开展。为此,条例规定,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通过建立督察机制将抗旱规划、抗旱预案落实到位。目前许多市县虽然有抗旱规划、抗旱预案,但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国家和自治区设立了防汛抗旱督察专员,但绝大部分市县没有设立防汛抗旱督察专员,督察体系不健全,基层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应当在条例中对抗旱督察机制作出规定,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的相关制度相衔接。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抗旱督察体系,完善抗旱督察工作制度。
  三是强化群众抗旱主动性和抗旱减灾意识。抗旱工作涉及面广,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目前还存在“等、靠、要”思想,被动抗旱,特别是广大群众主动开展生产自救的意识不强,部分水工程经营者不服从抗旱用水调度。为此,条例对抗旱宣传、教育和演练、培训作了规定,同时对部分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四是加强抗旱工程维护和管理。各地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现象,许多抗旱工程由于缺乏维护资金,年久失修,导致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为此,条例规定,抗旱设施、设备和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抗旱设施、设备、工程的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是强化对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意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利用率低是导致我区干旱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分必要。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实行该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在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时,有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当通过抗旱立法加强水源建设和保护,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各类因旱产生水事纠纷的解决予以法律支撑。为此,条例规定,发生干旱灾害时,为保障抗旱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制订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具体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的职责。跨行政区域调水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订。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发布后,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障下游抗旱用水。
  六是完善抗旱服务体系。抗旱服务组织是抗旱减灾的突击队和服务农民的排头兵,特别是在基层抗旱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条例出台前,我区抗旱服务组织不够健全,抗旱服务不够到位,无法满足抗旱工作需要。虽然2011年和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政府购买抗旱服务等有所涉及,但是不够详细和明确,在实际抗旱工作中的指导性和促进作用不足。为此,条例规定,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并存、行动快捷、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抗旱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参与抗旱减灾工作。干旱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抗旱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
  七是提高抗旱保障能力。易旱地区大多属于偏远山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群众自身抵御干旱灾害能力较弱,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定政府在应急打井、抗旱用电、用油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和经济补贴,并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全面提升抗旱保障能力。为此,条例规定,抗旱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运送抗旱救灾物资和人员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电力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和应急救援所需的供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打井、挖泉等抗旱用电用油方面给予补贴。
  八是创造性解决抗旱设备大量闲置的问题。抗旱设施设备多数是由上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者购买后交由县级防办保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维修保养经费,管理不到位,造成部分抗旱设备长期闲置,年久失修,失去使用功能。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有关部门建议对抗旱设备可以出租作出规定。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抗旱设备出租的规定是否与国务院抗旱条例第五十六条“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的规定相冲突,需要斟酌。经过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和专家论证,有关部门、专家普遍认为,虽然上位法和外省抗旱立法都没有将抗旱设备出租的规定,属于我区首创,但该规定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区实际,符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因此,条例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由政府抗旱服务组织保管、使用和维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抗旱送水、打井、抽水等抗旱设备可以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但不得影响抗旱工作。所得收益专项用于抗旱服务和抗旱设施、设备的建设、添置和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综上,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总结我区抗旱减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我区实际,对旱灾预防、抗旱减灾工作中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创造性规定,理顺抗旱机制体制,解决了以往抗旱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为规范我区抗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实施,必将在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刘让武/文)

 

 

初审:李珊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