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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生态保护和林农发展的矛盾突出,黄超等5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

出台生态移民或赎买政策 维护林区稳定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3月07日 10:2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3月7日

  “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生态保护和林农发展的矛盾突出,国家应该出台生态移民或赎买政策,维护林区稳定。”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西森林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已联合其他4位代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促进公益林管护,推动公益林生态价值的不断提高。


4方面问题制约公益林“长高长壮”


  黄超、余仁春、李欣蓉、林武民、潘夏莉等5位全国人大代表经调研认为,要进一步发展公益林,必须要解决好目前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公益林管护矛盾突出、生态补偿基金来源单一、生态补偿标准未与生态效益挂钩4个方面的问题。
  黄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全区现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达8162万亩,目前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而广西林地平均租金50元/亩·年,部分地区高达80—100元,经营公益林的收入远低于出租林地的收入,不能体现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基本生活需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杉木为例,1立方杉木原木的市场价超过1200元,砍1株12公分的杉树收入就比1亩公益林的补偿要高几倍。又以速生桉为例,4年的速生桉每亩的纯收入3000多元,比管护4年获得的公益林补偿60元高出50倍。即使不砍伐树木,农民外出打工,每天也有150元的收入,而管护公益林1年才能收入15元/亩。由于补偿标准低,公益林所有者不愿意签订管护合同和领取补偿资金,造成部分已下达的补偿资金无法发放,结余在财政或林业部门。
  在土山地区被划为公益林的人工商品林,如桉树林、杉木林、松树林,达到采伐年限,每亩近万元的收益摆在面前,林农要求采伐人工商品林、调出公益林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林农对保护区内集体林地的人工林采伐要求也日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广西2014年进行的林地资源变更数据为例,全区申请调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面积为223.41万亩。生态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矛盾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征收林地较多,不可避免的涉及公益林问题。由于现有的公益林管理和林地用地政策、法规的限制,很大一部分公益林是不能占用征收的,公益林即使是规划为城市中心规划用地也无法调整,部分地区存在调整公益林区划的诉求。
  黄超等5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来源单一。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补偿机制,经济落后地区投入,发达地区受益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能直接从受益部门、企业和单位,乃至跨地区、跨省份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也无法大幅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论质量高低、生态服务功能大小,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没有与公益林的投入和产出的生态效益相挂钩,没有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管护难度管护成本的差异等。


建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黄超等5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要让公益林进一步“长高长壮”,必须要在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出台生态移民或赎买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支持生态建设的力度4个方面下功夫。
  “要在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公益林经营与商品林经营收益差距。”黄超说,目前,广西权属为国有的自治区级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仅为6元,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每亩每年仅为15元,而且“一刀切”,石山土山补偿标准一样,有林无林补偿标准一样,生态涵养林和经济林补偿标准一样,没有体现不同林分公益林的不同生态价值。应尽快建立广西公益林分级补偿、按质论价的机制,根据林分质量、生态区位、管护状况等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将公益林分级分类,然后制定不同补偿标准,分类补偿,逐步实现公益林优质优价补偿。
  黄超等5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出台政策对木材依赖性强的重要公益林区,实施生态移民或林木赎买,可先在保护区开展试点,优先考虑自然保护区中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实施生态移民或对其林木进行赎买,有利于消除矛盾,维护林区的稳定。她同时建议从政策、扶贫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适度倾斜,出台跨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并加大对生态功能脆弱的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

 

(黄世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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