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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11月25日 20: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  檀庆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全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对全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一)基层环保能力建设重视程度得到提高。全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副主席唐仁健多次听取环境保护厅工作汇报,并对夯实基层基础,加强环境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批示,对基层环保能力适应新形势新常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列为2014年重点监督内容,覃瑞祥副主任率调研组,对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找出了我区基层能力建设的主要问题。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人员、政策和资金安排上加大了对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环境保护厅党组将2014年作为“基层建设年”,把全面加强和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作为全区环保系统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有效推动了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开展。各市、县、区党委政府也都从当地实际出发加强了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工作力度。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区共有84个市、县、区的党政领导深入环保部门调研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听取工作汇报,明确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政策及时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53号),明确了环境监管监测及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了基层环境监测及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基层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基层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层环保监管队伍培训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三)基层环保监管机构编制逐步加强。一是全区环境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确立了自治区、市、县三级环境监管体制。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在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等方面,对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建设予以支持。截止2013年底,我区市、县共设置环境监察机构106个,核定事业编制1250名,实有1210人。其中市级环境监察机构14个,核定事业编制360名,平均每市26名,实有409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92个,核定事业编制890名,平均每县(市、区)10名,实有801人。总体而言,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健全,人员编制得到进一步加强。2011年至2013年,全区县级监察机构增加6个;市级平均编制由2011年的20名增至2013年的26名,平均增加6名;县级平均编制由2011年的8名增至2013年的10名,平均增加2名。截止2013年底,市、县共设置环境监测机构97个,核定事业编制1575名,实有1683人。其中,市级环境监测机构14个,核定事业编制835名,平均每市60名,实有98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0.9%;县级环境监测机构83个,占县级区划总数的74.8%,共核定编制740名,平均每县(市、区)9名,实有69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75.2%。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基本健全,所有的市和98.4%的县(市)均设置有机构,编制配备和人员结构得到进一步加强和优化。2011年至2013年,全区县级监测机构增加14个;市、县两级核定编制的平均值均比2011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市级平均增加9名,县级平均增加1名。2014年以来,全区市、县两级环保系统共增设机构15个,增加核定编制99名;14个市全部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在中央提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事业编制总量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各地仍然积极通过盘活存量,多方调剂,对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编制给予支持。二是加强乡镇环保监管机构建设。自治区将加强乡镇环保监管职能纳入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新一轮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及“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对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乡村清洁、环境卫生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重点研究。在制定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时,将加强乡镇环保监管职能纳入改革重要任务予以明确,各市县在制定改革方案时重点予以细化。自治区在灵山县试点建设重点乡镇级的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国土、环保、城建和安监“四所合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今年7月初,自治区在灵山县召开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乡镇机构改革现场会,对“四所合一”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目前,各地正在选择条件成熟的乡镇开展改革试点,乡镇环保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改善。

 

  (四)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投入逐年加大。“十一五”以来,我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不断加大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投入力度的机遇,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据统计,“十一五”以来,中央及自治区本级累计投入能力建设资金83681.6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7075.4万元,自治区本级资金16606.25万元。201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共安排7650万元资金用于基层环保能力建设。

 

  (五)基层环境监测执法设备装备逐步增加。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执法用车配备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其中,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贵港、百色等7个市级环境监察支队和扶绥、鹿寨等13个县级环境监察大队通过了标准化验收。市级监测站实验室条件、分析测试能力、自动监测能力、应急监测能力、监测信息发布能力等均得到提升;南宁、柳州、桂林、百色4个市级环境监测站通过达标验收,具备(或基本具备)饮用水水源地109项全分析能力;14个市级环境监测站的无机分析大型仪器基本配齐,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配置了ICP和ICP-MS仪器,重金属监测装备进入全国先进水平;县级环境监测站有36个已通过计量认证、具备了一定监测能力,其中,2014年横县、鹿寨、临桂、宜州、大化等5个县级环境监测站先后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现我区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历史性的突破。鹿寨、临桂、龙胜、平南、西林、扶绥等县监测站的实验室,在规范性、实用性等方面代表了广西县级监测站的先进水平,即使是与中东部省市的县级站相比也不落伍。全区基本建成环境监测网络和自治区、市二级环境应急反应体系;核与辐射应急、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

 

  (六)全区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完善。国控、省控、市控三级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完善。目前,我区共建成65个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50个国控站)和1个区域站(国家农村环境空气背景站);其中,50个环境空气国控站点,经过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二阶段实施,南宁、柳州、桂林、北海4个环保重点城市共22个国控站点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已经实现对外实时发布PM2.5等6项新指标及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并实现联网报送数据,提前1年完成了国家建设任务。其余10个非环保重点城市列入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通过申请市财政支持或自筹的方式,率先自行采购仪器设备,每个城市建设完成1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共计10个站点,于2013年底前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联网工作,提前2年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广西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尚有18个国控站点将于今年内完成,为确保我区2014年可实现中心城市PM2.5监测全覆盖,并具备PM2.5的实时发布能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全区建成4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含重金属指标),全区现有跨国、跨省、跨市的2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配置的重金属监测仪器正在安装。14个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成并实现与自治区监控中心联网运行,实时对数百个国控、区控污染源进行监控,有效防范了不良企业恶意偷排污染物或停运污染设施,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七)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加快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从2010年开始启动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采取中央补助部分资金、地方相应配套建设经费的模式,分阶段推进业务用房建设。在第一阶段(2010—2011年)项目建设中,我区有20个市、县的业务用房项目共获得中央专项资金3982万元(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个市、县约200万元)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十分重视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设,2013年、2014年分别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500万元,2015年计划安排780万元共计1780万元,支持市、县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各市、县政府在国家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的政策激励下,积极筹措环境监管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启动资金,解决项目用地,加快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部分财政特别困难的市、县还采取借款、垫资等方式推进项目的开工建设。目前,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项目实施进展顺利,全区已有3个市、15个县启用新环保业务用房,另有11个县的新业务用房年内可建成。这些项目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当地环保基础能力。

 

  (八)基层环保监管队伍人员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跟班学习、开展比武演练等方式,切实提高基层环境监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厅共举办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业务培训班21期,培训人员2141人次。其中,举办监察业务培训班9期,培训人员1050人次;监测技术培训班7期、跟班学习3期,培训人员831人次;应急能力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150人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110人次。按照“以点代面,以面带片”的思路,积极组织专家、业务骨干,开展手把手教练式的“送技术下基层”培训活动,业务培训班均在各市举办,培训效果明显。积极组织市、县监察、监测业务骨干跟班学习,提高了实际操作能力。各级环保部门结合“绿色卫士2014”环保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8月份全区共举行辐射环境、水环境、近岸海域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4次,参演人员486人,环保系统及相关企业观摩人员118人,基层环境监管人员应急监测联合联动反应和实战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基础薄弱。我区基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数是全国最少的省份之一。截止2013年底,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总数仅1250名,实有人员1210人,按国家西部地区编制标准(市级40人,县级20人),尚缺口1133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总数仅1575名,实有1683人,按国家西部地区编制标准(市级站70人,县级站10人),尚缺口415人;全区尚有25个县(区)未成立环境监测站。在队伍专业素质方面,专业人员少、持证上岗人员少、独立操作仪器人员少“三少”现象在我区基层环境监测站十分普遍和突出。84个县级环境监测站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的仅有26个,低于50%的有21个,有10个站无1名专业技术人员,一些站因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致使仪器设备无人操作,工作无法开展。同时,基层部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问题对专业人才工作积极性和作用发挥造成较大的影响,制约了环保职能的有效履行。

 

  (二)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经费不足。一是大多数县级财政没有环保能力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没有环境监管业务运行经费,导致仪器装备无法购置,甚至是上级配置的仪器设备、车辆也得不到正常更新、有效维护和正常使用,人员无法得到培训。二是办公条件普遍较差,全区市县环境监测、监察业务用房面积缺口比较严重,严重阻碍了基层环保工作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区14个市级站实验室面积仅有3个达标,平均面积约1500平方米,与国家西部最低标准2500平方米差距1000平方米;84个县级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平均面积约为325平方米,不到国家西部最低标准1000平方米的1/3,绝大多数市、县均存在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缺口,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环境应急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还不完善,应急监测数据库、应急环境监测仪器十分薄弱,环境预警检测手段不足,应急监测处于被动状态,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不足。国家为我区配购的150辆基层监测、监察业务用车,仍有113辆由于未能落实定编而无法购买,环境监察工作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我区14个市环境监测站均已通过计量认证,但能力参差不齐,有7个市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软件都还达不到标准化验收条件,仅有南宁、柳州、桂林、百色4市具备饮用水源109项全分析能力,缺乏对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快速诊断能力,特别是缺乏对某一特定区域特定污染源的应急监测能力;79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未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大部分县级站对环境安全隐患缺乏预警和监测。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难以有效掌控环境状况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四)乡镇环保管理力量缺失。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企业向乡镇转移,导致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纠纷逐年增加。我区在乡镇一级的环保机构基本还处于空白,大多数乡镇没有环保机构和专职人员,群众环保意识不高,监管难度很大,环保工作难以具体落实到基层。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监管能力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是应对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和紧迫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客观要求。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对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继续高度重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的状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加快环保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的部署,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53号)的决策和有关工作要求,狠抓落实,推动我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大提升。

 

  (二)明确工作目标,分步实现达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以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能力建设为重点,通过多方面政策、资金支持和强化培训管理,着力解决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监测和执法设备装备、业务技能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管监测及预警应急体系,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层环境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与履职要求相适应。到2014年底,重点加强14个设区市及武鸣、横县、柳江、柳城、鹿寨、临桂、恭城、岑溪、桂平、平果、西林、金城江、宜州、大化、扶绥等15个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14个设区市环境监察、应急管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河池、防城港、贺州等7个设区市和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3个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到2015年底,力争14个设区市和40%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14个设区市和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14个设区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14个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监管能力达到全国西部地区中上水平。

 

  (三)加强基层环境监测及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尽快配备完整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仪器和基于细颗粒物(PM2.5)等6项指标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能够基本满足常规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求的仪器设备,并建设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在重点流域、国家及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等所在县(市、区)补充必要的重金属监测仪器设备,使其形成重金属污染监督性监测能力。完善全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在跨国界河流及跨省界、跨设区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新建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并配齐重金属、有机物、生物毒性等指标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系,按照能够同时应对两起突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百色、河池等7个设区市市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成区域性应急监测分中心,有针对性地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以提升其快速反应能力,打造“两小时应急监测圈”;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环保部门配备应急指挥、通讯、现场调查、防护等设备装备,实现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环境应急联动。

 

  (四)加强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实际需要,补齐设区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配置的专项执法、现场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办公、信息化设备,重点加强工矿企业集中区域、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等所在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设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并建立移动执法数据平台,配置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基层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设区市要加强市级固体废物管理、辐射环境监管监测机构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配置危险废物转移GPS定位追踪监视设备、现场取证设备和交通工具;辐射环境监管监测机构应配备辐射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仪器设备,形成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和辖区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的监管能力。各县级环保部门应配置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员。

 

  (六)夯实基层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各级政府要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在不突破各地事业编制总量的情况下,进一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调剂人员编制,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保护任务需要。编制调剂确有困难的,可将一些事务性、辅助性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成。同时改革后勤服务管理体制,把后勤服务人员使用的事业编制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将腾出的编制用于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力量。稳步推进环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继续做好各级环保事业单位发展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深入推进“四所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在总结灵山县“四所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尽快出台指导意见,适时在全区全面推行“四所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动环保监管等工作向乡镇一级延伸。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探索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快落实基层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监管等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重视并着力解决基层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紧缺的问题,自治区将加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力度;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建设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将各级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用车纳入特殊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序列管理范围,并根据国家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各地区实际,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交通工具。

 

  (七)加强基层环保监管队伍培训和管理。一是加强基层环保人才培养。要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基层环保人才继续教育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加大环保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力度,切实增强培训实效,不断提升基层环境监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和能力。二是不断优化环保队伍结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把人员入口关,将有限的编制资源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紧缺的环保专业人才,提高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促进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基层环保监管队伍补充人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具备环保专业知识和具有环保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确保进入环保部门的人员懂专业、能力强,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队伍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保监管队伍。三是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加快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以业绩为取向的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基层环保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八)加大基层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分清事权,分级负责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和中央资金的支持重点,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对接,争取中央资金对我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进一步支持。二是自治区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能力,继续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对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行统筹安排。三是各市县要加大投入,支持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根据财政分级管理的规定,各市县负责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所需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因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以各市县财力投入为主。自治区财政正在逐年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其中:2014年自治区安排对市县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6.37亿元,比2013年增加2.12亿元,增长14.9%,对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各市县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加大对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编辑:刘歆瑗  审核:林青松